
□杨波
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,是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、人民性集中体现,也是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加快构建“大消保”工作格局,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被提升至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。
建设金融强国要着力推动金融供给侧的优化。金融供给既要重“量”又要重“质”翻乐股,只有增加“有效金融供给”,减少低效甚至是“负效”的供给,才能使得金融灌溉的“水源”更加充沛丰盈。
同时,需重视金融需求侧的匹配与培育。当前我国各类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变得更加多元化、立体化,如果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、无法满足合理金融需求,则金融运行“绩效”就难以真正落地。同时,金融活动具有一定专业性和特殊性,也需要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教育等工作,培育更加健康的“有效需求”。
事实上,金融消费者与传统消费的概念截然不同,因为金融产业链、金融产品与服务具有截然不同的特征,这就需要把金融消费行为主体,与传统消费区别来看。
首先,考虑到金融体系与金融要素变得日益复杂,与货币、资金与资源的跨期配置、股权细化、风险管理、支付清算、信心管理这些基本金融功能相称,也出现了丰富多元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,而这些产品和服务所面对的消费者翻乐股,有时候拥有截然不同的金融偏好与风险容忍度,难以进行粗略归类。
其次,还应该有效区分不同消费者群体。因为,困难人群往往具有更低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水平,因此更加需要超出平均层次的“额外保护”;反过来,普通金融消费者、有能力购买特殊金融产品的消费者,则拥有许多差异化的“群体镜像”,相应金融消费保护也会有一些不同的定位。
最后,需有效判断“正常金融消费者”与“恶意金融消费者”。在各类金融案件或出现风险的事件中,除了寻求保护的普通消费者,也有许多与“不良金融从业者”进行“串谋”、以寻求额外利益的消费者。
为此,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发力。
一是建设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平台和金融产品查询平台。通过打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平台,实现金融消费者服务便捷化、消保工作高效化、潜在风险预警化、维权环境清朗化。二是完善金融产品合规性、适当性管理。推动行业完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和操作规则,构建适当性执行监督机制,紧盯产品实际风险情况与消费者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性,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产品、销售渠道、目标客户“三适当”要求。三是构建多维度适老化金融服务体系。通过出台政策指引、建立行业标准、开展窗口指导等方式,推动金融机构坚持传统金融服务与智能化服务创新“两条腿”走路,特别是在提升适老化服务上,为老年人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。四是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机制。持续完善评价指标和工作流程,增强监管评价的针对性、精准性和透明度,推动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。
(作者系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金融保险专业主任)翻乐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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